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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现场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合作日趋紧密。但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状况、执法力度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增多、维权困难及维权成本增加。因此,构建和完善沿线区域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尤为迫切,亟须沿线国家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近几年来,我国也因应“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与形势,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一、构建和完善区域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必要性与意义
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趋势,“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建立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助于化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类纠纷,构建开放、公平、公正、无歧视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这对增加人类福祉也十分有益。当然,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合作,还需要面对不断扩大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的合作与保护需求,以及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挑战。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区域性保护的需要
知识产权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它的地域属性。在沿线国家经济贸易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区域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市场也开始形成,很多承载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原产国商品伴随贸易,打破了区域国家间的流通界限,进而促进了沿线国家的科技进步和工商业发展。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全链条式保护机制就变得十分必要。
(二)构建和完善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意义
构建和完善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鼓励创新与投资、促进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与经济高质量的发展也有促进作用。例如,当“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中国数字化产品在沿线国家的出口效率也会受到积极影响。构建和完善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激发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研发和科技进步,也有助于促进沿线各国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可以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建设良好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可以优化沿线各国的整体营商环境,增加对国际企业和国际人才的吸引力;有利于促进更开放、更具包容性的区域经济合作结构的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全链条式保护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措施,可以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构建和完善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利于我国新时代经济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改革开放的大局。

跨境电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会现场
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区域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涉及的国家众多,各国法律规定各异,导致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保护范围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注册流程、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审查制度、侵权标准以及侵权处理等方面。
专利保护标准的差异。例如:东盟国家中,文莱、新加坡、缅甸三国到现在还没有建立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制度。各国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与保护范围也不相同。中亚五国的专利保护标准有很大差异,其中哈萨克斯坦专利申请遵循的是先申请原则,而且必须通过专利代理人才能在该国申请专利;塔吉克斯坦政府则将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权委托给地方政府的专利主管部门;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两国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与其他国家也不同。
商标权的保护方面,“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有的国家则实行商标注册自愿制度。此外,不同国家之间也可能存在商标注册流程不同、审查标准不一、保护期限不同等问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也有差异。如东盟国家对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而新加坡则将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延长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70年。此外,有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比较注重保护作者的原创性权利,而有些国家则更关注著作权的商业化。
(二)“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尚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尚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跨境诉讼程序复杂,国家之间的司法裁判难以被认可和执行;仲裁机构缺乏专业性等。
1.“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尚未成形
调解相对于诉讼、仲裁成本低、效率高,在执行中也是最容易被争议双方接受的,是解决纠纷的最柔和的方式。但是,沿线大多数国家缺乏调解机构和专业调解员。此外,沿线各国在调解理念和程序上各有不同,这些差异影响了区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2.“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机制尚有短板
仲裁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常用手段,但“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仍存在“多元法律生态”与统一维权需求”的矛盾,以及“专业机制供给”与“复杂技术特征”的错配等问题。例如,法律适用机制不够健全,仲裁员缺乏经验,适用态度比较保守等。又如,我国在与东盟的商事调解与仲裁的衔接方面,实际操作中仍面临国际商事调解的法律依据不完善、程序性规范过于抽象且缺乏实际可行性,以及恶意调解等问题。
3.构建沿线区域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机制的难度较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在投资与贸易过程中,诉讼仍然是维权的重要方式。但是,由于区域性跨境诉讼机制尚不健全,诉讼解决跨境知识产权纠纷难度较大。
首先,取证的难度较大。当知识产权侵权发生在某个国家的境外,要取得证据并且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难度非常大,特别是在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中取证更是不易。其次,执行程序面临诸多困难。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不同,其往往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产生偏差,进而导致执行困难。在沿线区域的某些国家,甚至向有关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都非常不易。
三、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路径
逐步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区域性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公平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一)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协同体系
要构建沿线区域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必要通过协商,共同签订有关“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协议。允许各国在非核心领域保留一定灵活性的前提下,协议中要明确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共同遵守的原则与标准,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差异清单”列入协议。针对传统文化、遗传资源、地理标志等特定客体,区域国家可以建立相关数据库与数据互认机制。
(二)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连动体系
“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联动是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效率较高、不可或缺的环节。为构建区域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联动体系,区域国家可以签订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协议。协议要明确管辖权划分、取证、证据认定、执法程序等规则以及通过开展执法经验交流、培训活动,提升区域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等原则。依据协议设立诸如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中心等机构,还可以共建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中心负责协调区域内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联合执法行动;合作领域包括协调跨境案件调查、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行动等。通过区域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可实现专利、商标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执法效率。
(三)构建沿线区域知识产权纠纷全链条化解体系
化解“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必须善于利用各类解决纠纷的手段,构建“协商一调解一仲裁一诉讼”四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框架,鼓励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还需要经过协商或由区域国家认可的机构,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时机成熟时,建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另外,加强沿线国家裁判文书送达、调查取证、裁判执行的协作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四)构建沿线区域全链条式知识产权辅助性权利救济机制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全链条式知识产权辅助性权利救济机制有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沿线国家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协议,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推广诉前禁令、证据保全等临时性措施,使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周期得以缩短;设立区域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扶持;引入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成本,促进沿线国家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五)分阶段实施路径
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知识产权全链条式保护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应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聚焦共识凝聚与基础建设,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启动区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开展调解、仲裁、执法与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第二阶段,深化运行机制,成立区域执法协作中心与仲裁中心,推动沿线国家的国内法修订与区域相关规则的衔接。第三阶段,实现机制全面协同,建立常态化评估与调整机制,推动区域内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合作。

《“一带一路”与知识产权区域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书影
四、结语
构建和完善沿线区域知识产权全链条式保护机制,是“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该机制有助于解决在知识产权合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与问题,对于促进创新和科技发展、优化区域国家营商环境、保障投资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限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与法律制度差异,区域合作较为松散,加之受国际形势和域外某些大国影响,导致区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逐渐增多且维权困难。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开始为建立统一的区域性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未来,沿线国家应继续深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制度创新,逐步将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从构想变成现实,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赵科学,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研究员、负责人兼执行主任;刘心颜,大连海洋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此文刊载于《丝路百科》杂志2026年第4期
编辑、审校:《丝路百科》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