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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大会现场
“一带一路”倡议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为指引,致力于促进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是新时代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创新、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机制,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高度契合。伴随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在国际贸易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持续上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维系公平贸易秩序、遏制假冒伪劣商品大规模泛滥的关键机制。“一带一路”沿线诸国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执法实践与司法适用层面所展开的持续性交流机制以及协调性行动,能够促成统一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生成与标准化尺度的确立,进而消弭由政策差异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为跨境创新合作提供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提出,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的力度。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提升市场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认可度,并同步增强交易的安全保障程度,进而吸引来自境内与境外的多元投资主体,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体量充足的资金支撑。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倡议为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开辟了广阔前景,但知识产权跨境保护面临的重重困境也不容忽视。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碎片化,导致规则不一致、执法协作缺位,新兴领域如跨境电商和技术输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断涌现,给企业创新和国际合作带来了诸多阻碍。进而提出我国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因应之道和推进路径。

第三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现场
一、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
(一)目前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失衡化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也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发展差距是首要难题。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种类、保护期限、授权条件、执法力度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东南亚地区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马来西亚颁布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不在其中;而新加坡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较为完善,已经制定并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在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方面,新加坡国内已实行了网上专利注册系统,以本国形式审查和外国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来进行审核;柬埔寨的专利审查程序较为烦琐,审查周期较长。在中东地区,大部分国家的法治建设与中国发展程度相当,并且均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然而,中东欧八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不尽相同,这样的现状必然导致他们对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不同方面的侧重和立法规定。这种制度差异导致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面临不确定性,增加了维权难度和成本。
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部分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和规则制定权,试图主导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提出过高的要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法律建设较为薄弱,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能力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这种不平衡的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可能导致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处于被动地位,影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一些发达国家在与沿线国家签订贸易协定时,往往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作为重要内容,要求沿线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超出了部分国家的实际承受能力,给当地企业带来了较大压力,也制约了“一带一路”倡议在这些国家的推进。
(二)目前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碎片化问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这种规则碎片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实体规则不一致。不同国家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期限、授权条件等规定各不相同。在专利保护方面,有些国家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的人;而有些国家则采用先申请原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在商标保护方面,部分国家要求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才能获得注册,而另一些国家对显著性的要求相对较低。二是知识产权的执法规则不统一。各国在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程序、执法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不一致。一些国家的执法机构效率低下,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使得侵权者有机可乘。
沿线国家的法治水平参差不齐,进一步加剧了规则碎片化的问题。欧盟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拥有较为完善的制度和成熟的执法经验,其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较高,建立了严格的地理标志注册、监督和保护体系,能够有效地保护农产品、食品等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权益。相比之下,东南亚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在这些国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较为普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缺位也是“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跨境保护面临的重要障碍。在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往往需要多个国家的执法机构协同合作,才能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有效打击。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跨国取证和执行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广东江门海关曾查获一起申报出口至土耳其、涉嫌侵犯“JIALING”商标专用权的跨骑式摩托车案件,案值153.2万元。在后续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由于涉及跨国取证,需要获取土耳其市场上相关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侵权主体的信息等,但由于缺乏与土耳其执法机构的有效协作,取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案件的处理效率。同样,在侵权判决的执行方面,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的差异,跨境执行难度较大,导致一些侵权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权利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三)目前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迟滞化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跨境电商日渐成为“一带一路”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形式。跨境电商的虚拟性、开放性和全球性特点,使得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商品种类繁多、交易频繁,且卖家和买家分布在不同国家,传统的应用于知识产权的监管手段难以适应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目前,跨境电商领域缺乏有效的大数据检索机制,难以对海量的商品信息进行快速、准确的知识产权侵权筛查,导致“市场采购出口侵权货物”的现象频发。
长沙海关曾查获一批申报出口至孟加拉国的货物,该批货物实为涉嫌侵犯雷朋、阿迪达斯、耐克、阿玛尼等15个知名品牌商标权的640件衣物和29630副眼镜。这些侵权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利用跨境物流将货物运往国外。由于跨境电商平台对卖家的资质审核和商品监管存在漏洞,侵权者能够轻易地将侵权商品上架销售,逃避监管。一旦侵权商品流入国际市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与此同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企业向沿线国家输出了大量的技术,涉及能源、交通、通信等多个领域。随着技术输出规模的不断扩大,技术输出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日益凸显。一方面,部分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对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导致中国企业在当地遭遇技术侵权。另一方面,由于文化差异、法律制度差异等因素,中国企业在与沿线国家的合作伙伴进行技术合作时,可能会在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范围等方面产生纠纷。

2025年第四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现场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创新实践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司法机制革新
在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国内司法机关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创新,旨在提升审判效率,统一裁判标准,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法院“三合一”审判模式的构建是国内司法机制革新的重要成果。该模式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法院或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审理。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以来,全国已有众多法院实现了这一模式。截至2024年年底,全国已有25家高级法院、242家中级法院和287家基层法院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的集中管辖和统一审理。在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中,可能既存在民事侵权纠纷,又涉及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决定,还可能因侵权情节严重而引发刑事责任。在“三合一”审判模式下,同一审判机构或合议庭能够全面审查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法律关系,避免了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因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裁判冲突,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在跨境协作方面,中国也取得了重要突破。以中柬专利生效机制为例,2017年9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柬埔寨国务大臣兼工业及手工业部部长占蒲拉西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确认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可在柬埔寨登记生效。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维持有效,且申请日在2003年1月22日之后的中国发明专利,只需提交登记申请表格、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用英文和高棉语翻译的专利文件等材料,经柬埔寨工业及手工业部审查合格后即可在柬埔寨获得专利保护,并享有与中国专利同样的申请日和保护时限,即从中国申请日起保护20年。这一机制是柬埔寨对中国专利审查授权结果的直接认可,具有更好的便捷性和更高的法律价值。通过这一途径,中国发明专利权人可以避免冗长的实质审查程序,节省申请成本,快速、便捷地在柬埔寨获取专利权及相关保护。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规则引领
中国积极探索软法治理路径,推动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框架外建立“一带一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是一种专利审查工作共享机制,旨在通过专利局之间共享检索信息和审查工作成果来减少专利审查中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从而提高专利审查效率与审查质量。中国已经与1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建设合作,且相关专利申请数量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通过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可以进一步扩大PPH的合作范围,优化合作模式,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专利审查服务。
案例库共享机制也是中国在国际规则引领方面的重要尝试。中国海关在专项整治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执法经验,如江门海关、长沙海关等在打击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经验可以延伸至司法裁判领域,通过建立案例库共享机制,将海关执法案例、司法裁判案例等进行整理、分类和共享,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参考,促进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上的统一。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案例库进行智能化管理和分析,能够更精准地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提高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的协同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减少因法律制度差异导致的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增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互信与合作,为知识产权跨境保护营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2025年“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培训班学员开展交流活动现场
三、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反思与探析
(一)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之理念重塑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沿线众多国家的利益和发展需求。中国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但不能单方面主导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因此,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之需求也不相同。只有通过包容性规则的共建,充分尊重各国的主权和发展意愿,鼓励各国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才能形成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
专利保护规则的拟定,可对沿线国家技术发展水平与创新能力之差异予以充分考量。对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给予相对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和较高的侵权赔偿基准,由此形成创新激励机制,权利人之利益亦能获得保障。对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的国家,可以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帮助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规则制定亦可预留弹性空间,使其在符合本国发展阶段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地提升保护水平。包容规则的共建路径,可增进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推动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交流,最终达到互利共赢的发展目标。
为了更好地平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设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发展基金作为利益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基金模式可以借鉴中国一联合国基金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延伸和拓展。该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沿线各国政府的出资、国际组织的援助、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等。基金的用途主要是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国进行补偿和支持。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较弱的国家,基金可以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促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之规则优化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跨境保护规则应明确摒弃统一标准路径,转而遵循差异化保护原则,根据沿线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层,设定不同的保护标准。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可以设定相对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激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转移。
对于欧盟国家,因其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成熟的经验,可以在专利保护期限、商标显著性要求等方面维持较高的标准,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创新能力较弱的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适当降低保护标准,以促进其引进技术和发展经济。非洲多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面临制度不完善、执法能力不足、技术创新能力薄弱等困境。“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可为该类国家设立过渡期制度,过渡期内专利审查程序、商标注册条件等要求可以放宽,同步实施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支持,协助其逐步提升保护水平。可以为非洲国家提供专利审查培训,协助其构建高效的专利审查机制;可提供商标注册指导,协助其完善商标注册制度。待相关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创新能力提升,再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完成自低水平保护向高水平保护之过渡。

“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联盟成立仪式现场
四、结语
未来,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跨境保护领域仍有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方向。数字经济动能持续释放,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同步嵌入知识产权场景,应用半径不断拓展,新技术衍生保护议题,法律规则与措施亟待更新,这已成为紧迫议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交易和维权中的应用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在国际合作层面,虽然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密度较低,合作机制效率仍待提升。“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跨境保护是一个动态发展的领域,需要持续关注国际形势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各国政策的调整,不断深入研究,为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提供更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作者为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此文刊载于《丝路百科》杂志2026年第4期
编辑、审校:《丝路百科》编辑部
